?女方杨某与男方安某两人相恋两年后于2008年3月步入了婚姻殿堂,最初在外面租房居住,一年后,双方决定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,安某的父母主动表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,不久杨某和安某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,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40万余元,其中有安某的奖金10万元,两人的工资积蓄8万元,安某的父母资助了14万元,另外又向安某的亲戚借款10万元,这样也就没有申请银行贷款。可就在他们搬进新房一年后,杨某因怀疑安某有外遇而提出离婚,并因与安某沟通无果而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,经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,但对财产分割出现较大分歧。安某要求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,他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和他家人的贡献,女方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,在分割时,应该先归还父母和亲戚的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10万元。杨某也不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,她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,是夫妻共同财产,父母的钱是赠与的,不用返还。亲戚的10万元是安某借的,应由安某到期后自己负责归还;而且安某对婚姻不忠,为过错方,应少分财产。
法院审理认为:依据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该套房产是登记结婚后所得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时,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这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目前市场价值为60万元,因尚欠有安某亲戚借款10万元,所以净值是50万元,双方各占有一半为25万元;安某父母出资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杨某、安某双方的赠与,无需返还;考虑到安某及其家庭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,因此房产归安某所有,由安某向杨某支付房产差价25万元;关于杨某认为安某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的主张,因为缺乏证据支持,法院不予采纳。
律师说法: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,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 |